2006年3月和4月,欧、美、加分别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规定向世贸组织起诉。他们认为,中国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变相规定了零部件“国产化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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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审理结果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但是,仍旧认为中国涉案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按照相关程序,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将在30天内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并生效。裁决生效后,中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期限将通过当事方协商或由世贸组织仲裁来确定。
北京WTO事务中心常务首席律师钟青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认真履行承诺,已大大降低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但是,从以往的判例看,世贸组织仲裁机构向来有“义务大于权利”的倾向,而“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最为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不执行上诉机构裁决,中国可能面临欧美的对等报复